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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独生子女父母将领养老补助 需符合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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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备受关注的山东省济南市属企业独生子女父母补助将得到全面落实。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就认真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下发通知,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市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可一次性落实;市属困难企业、进入改制和破产程序企业、已完成改制和破产终结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将分4批落实。

  发放对象:

  涉及部分2002年9月28日后退休的市属企业职工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据了解,2011年济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435元。

  根据通知,此次补助发放的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002年9月28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市属企业退休职工或因原市属企业破产、改制原因在社会上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死亡的退休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列为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

  补助经费落实的渠道主要有4种。正常运转市属企业应当依法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经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市国资部门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市属企业不按规定兑现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退休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按照相关程序认定为市属困难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在企业改制破产资金中垫付,待企业改制、破产时一并清算。

  改制、破产期间及之前退休的市属企业职工,按照企业改制、破产有关规定,一次性养老补助在改制破产清算费用中依序清偿,按规定兑现。

  改制完成、破产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市属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市财政统筹解决;重新就业后在新单位退休的,由新单位负责兑现。

  补助发放:

  正常运转市属企业退休职工由所在企业发放

  正常运转市属企业的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确认由企业负责;市属困难企业和进入改制、破产程序市属企业的补助发放对象,由企业或破产清算工作组组织资格初审,市国资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原市属企业改制完成、破产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补助发放对象,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资格初审,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

  正常运转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所在企业发放;市属困难企业或进入改制、破产程序市属企业退休职工,由市国资部门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放;原市属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完成、破产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单位每月向市人口计生部门报送发放工作情况。

  落实时间:

  市属困难企业的补助将分批次落实

  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市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可一次性落实。

  市属困难企业、进入改制和破产程序企业、已完成改制和破产终结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分4批落实:2002年9月28日至2007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2年落实;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3年落实;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4年落实;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5年落实。自2013年1月1日起,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市属企业退休职工,按照上述渠道与办理退休手续同步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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