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我们按主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后(不含当日)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除按照本条第五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加险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一项或多项附加合同第二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满30日后,我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如果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在30日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附加合同第二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