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离异后未得到一方抚养权的探视权
婚姻法确定,离婚后,父或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有权利探望子女的,另一方有义务协助。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剥夺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我们不应该错误的认为谁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谁就可以永久的拥有孩子,从而不让对方探视自己的孩子。也不能因为为了表达自己的愤怒的情绪等,从而以抚养费用为由,与对方达成强制性协议等,不让未得到抚养权的一方去探视看望自己的孩子,也不准联系自己的孩子。
婚姻法规定,由当事人协议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协议达不成,人民法院判决。同时,如果探望自己的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存在的确不益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的权利可依法中止探望,而且中止的事由如果消失后,允许应恢复探望。父母双方离异后可以就子女的探视的相关事项达成协议,离异双方就什么时候可以探望孩子,以何种方式探视自己的孩子,等等相关事项可以相互协商。我们一定要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化原则。如果未得到抚养权的一方探视孩子的确对孩子的成长健康不利,或者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表明自己不想被探望的,监护人承担子女的抚养或者教育,我们有权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中指探望,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的人民法院,的确如果认为中止需要的,法院可做出依法判决。这种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我们可以恢复探望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保障子女健康成长。
五、总结
当下的社会生活中,我们明确的可以体会到,稳定的家庭关系,涉及利益的当事人,利益的子女和公共利益的社会,直接或间接必然影响社会的和谐。“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当服从婚姻的本质。”如同马克思同志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所指出的:“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对于离婚,我们不能”抱着幸福主义的观点,不能仅仅想到两个人而忘记了家庭“。”婚姻与家庭关系的维系和稳定,当事人之间因为子女抚养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的提供适当争议救济机制和解决方法,子女的利益在夫妻离异后得到保障,我认为,不仅仅这是一个人的心愿,也是法律的使命,社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