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应于被保险人被确诊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定的七种疾病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延迟通知,使本公司增加的额外勘查和检验等费用,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被确诊为初次患本合同指定的七种疾病后,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作为申请人,于被保险人治疗结束后,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团体投保的需提供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被保险人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二、被保险人被确诊为初次患本合同指定的七种疾病而导致残疾的,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作为申请人,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团体投保的需提供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被保险人的监护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5、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三、被保险人被确诊为初次患本合同指定的七种疾病导致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团体投保的需提供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上述证明、资料后,经调查核实,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如无特别约定,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应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