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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100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8.1)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8.2)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8.3)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如下约定予以给付: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超过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者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超过100 元的部分按照 7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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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100元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8.1)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8.2)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8.3)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如下约定予以给付: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超过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者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超过100 元的部分按照 7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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