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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旅游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药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本公司 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 必要的医疗费用,在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限额内予以补偿。
    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由医院实施急救,本公司所承担的对被保险人因急 救而支出医疗费用的补偿责任,最长不超过急救开始之日起 2 周。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突发急性 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医疗补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本公司对 以下医疗相关费用,按约定的标准,在突发急性病医疗补充保险金额限额内 予以补偿:
    (1)交通费:指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 用。
    (2)误工费:指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约定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的误工费。误工费=突发急性病医疗补充保险金额×0.5%×被
    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
    (3)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 3 天以上(不含 3 天) 或身故,其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 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 200 元,交通费仅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支出的 交通费用。
    (4)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 3 天以上(不含 3 天)或身故,其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原居住地而发生 的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款第(3)项。
    (5)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指被保险人重伤或身 故,前往处理的 1 至 2 名旅行社人员(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内的限 1 名,境 外限 2 名)和 1 名医护人员(仅限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外,并须视被保险人 受伤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前往)的食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款第(3) 项。
    (6)行程延迟需支出的费用:指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原有行程被迫延迟而需支 出的额外的食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款第(3)项。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上述医疗补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 突发急性病医疗补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突发急性 病医疗补充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 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费 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费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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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附加旅游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药费用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本公司 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 必要的医疗费用,在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限额内予以补偿。
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由医院实施急救,本公司所承担的对被保险人因急 救而支出医疗费用的补偿责任,最长不超过急救开始之日起 2 周。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突发急性 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医疗补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本公司对 以下医疗相关费用,按约定的标准,在突发急性病医疗补充保险金额限额内 予以补偿:
(1)交通费:指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 用。
(2)误工费:指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约定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的误工费。误工费=突发急性病医疗补充保险金额×0.5%×被
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
(3)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 3 天以上(不含 3 天) 或身故,其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 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 200 元,交通费仅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支出的 交通费用。
(4)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 3 天以上(不含 3 天)或身故,其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原居住地而发生 的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款第(3)项。
(5)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指被保险人重伤或身 故,前往处理的 1 至 2 名旅行社人员(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内的限 1 名,境 外限 2 名)和 1 名医护人员(仅限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外,并须视被保险人 受伤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前往)的食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款第(3) 项。
(6)行程延迟需支出的费用:指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原有行程被迫延迟而需支 出的额外的食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款第(3)项。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上述医疗补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 突发急性病医疗补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突发急性 病医疗补充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 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费 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费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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