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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退保还可以见到“一样的笑脸”吗?
2011-07-27 18:45:34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7月1日起,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面对即将实施的交强险,各大保险公司都铆足了劲,想必此间对参保者都能做到热情服务,方便快捷。那么,如遇三种情况需要退保时,是不是能享受到参保时“一样的笑脸”?

  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7月1日起,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据了解,三种情况下车主可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退还部分保费。其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其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其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不过,车主解除交强险合同时,应交还保单和保险标志。没办法交回保险标志的,要向保险公司说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面对即将实施的交强险,各大保险公司都铆足了劲,想必此间对参保者都能做到热情服务,方便快捷。那么,如遇上述三种情况需要退保时,是不是能享受到参保时“一样的笑脸”?对此,笔者表示担忧。车主因遗失或其他原因没法向保险公司提交原保险标志的,要向保险公司说明,并得到保险公司同意。说明是容易做到的,但解除的权利掌握在保险公司手里,是否同意,是否及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都影响车主的切身利益,车主在解除契约中所处的不利地位,隐含着一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其实,为了让保险人享受超值的服务,保险公司应有所作为。

  第一,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实施主动中止。随着交通管理的现代化与智能化,保险公司应成为管理和应急系统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因子,而上述三种需要退保的情形应在管理系统的备份中得到及时更新,并通知各方参与者,当保险公司得知有车主参保车辆被注销、直接办理停驶或被盗暂未破获时,即可主动中止该车辆的保单。

  第二,设立行政处罚以制裁非法持保者。让车主提交保险标志是多余的,保险公司一旦作出解除保险的决定,立即从网络上对其注销其参保登记,并周知其他管理系统参与方予以调整相应的个案对应策略。再发现持有保险标志就属于违法行为,由交管部门设立处罚予以惩戒。

  第三,订立条款作出承诺,确保退保手续不至于繁琐复杂。保险公司受理解除申请,应该有细则约束其办理时限,对终结的时间、保费的计算、退保的结算等等都应该有一个详尽的承诺,而不是含糊其辞的“你申请,我审查”,同时应规定车主在诉求失败时的救济渠道,向哪一级保监会申诉还是直拨315,向消协投诉。这样就堵住了保险公司以车主拿不出保险标志为借口,而拖延解除保险时间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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