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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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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你觉得呢?

  保单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示例

  35岁男性,投保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65岁满期,2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4330元。

  基本保险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65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10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15万元身故保险金。

  注:以上案例数据不含红利分配所产生的相关利益。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特提醒客户注意。(来源:沃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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