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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并非双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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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遵循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正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利用重复保险获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赔款,维护社会公平,也防止发生道德风险,你觉得呢?

  近年来,越来越多企业有了保险的意识,纷纷通过购买商业类险种,为安全生产经营未雨绸缪。不过,在企业购买财产险时,却有一种非常典型的误区需要引起注意,那就是重复保险。

  什么是重复保险?简单地说,就是企业把自己的同一份财产向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使企业步入这种误区的主要原因,不外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企业对财产险的“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不太了解,将投保财产险的概念,与寿险可以购买多份保单的操作方式混淆,错误地以为多买几份保险,就等于给企业财产上了“双重保险”或“多重保险”,一旦发生保险损失,就可以得到“多重赔款”;另一种则是企业投保时就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试图在出险后以欺瞒的方式蒙混过关,骗取多家保险公司的多份赔款,当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实际上,重复保险对企业没有任何益处。按照重复保险分摊原则,若向多个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企业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损失时,索赔只能在各个保险公司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遵循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正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利用重复保险获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赔款,维护社会公平,也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目前,重复保险主要有三种损失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制、独立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用比例责任制方式来分摊损失。

  例如,某纺织厂就其所有的价值900万元的设备与存货,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分别为900万元与700万元,保险费率是1‰,纺织厂分别向A、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9000元和7000元。后来,纺织厂因电线短路引起火灾,若发生全部损失:A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900×900/(900+700)=506.25(万元);B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900×700/(900+700)=393.75(万元)。A、B保险公司赔偿总额正好等于损失总额900万元,而如果发生部分损失,也是以同样的方式计算。

  此外,如果不重复保险,按照1‰的费率,纺织厂只需支付9000元保险费就可以获得足够的保险保障;而重复保险后,纺织厂不但多支付7000元保险费,且一旦出险,并不能多获得一分钱保险赔款。

  可见,重复保险对企业不仅增加不必要的保险费支出,同时也不会使企业获得超过保险损失的赔付,企业重复保险,结局只能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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