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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争夺重回逻辑原点:万能险表决权合法性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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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宝能华润双双表示反对万科重组,到二者在交易所问询函面前否认互为一致行动人,胶着的“万华之争”波澜再起,从罢免万科董事会多数成员提案被提出,到宝能系表态欢迎并真诚希望万科管理层中的优秀者继续留任,一幕幕的变脸大戏令投资者应接不暇。
 
  此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部主任邓寰乐在财新网曾撰写《万能险买的股票有投票权吗》一文。
 
  邓寰乐认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登记证券持有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公布的信息表明,万能险投资的股票都登记在保险公司开设的万能险产品账户名下。保险公司直接持有股票与万能险账户持有股票在法律上的区别可不是一星半点。保险公司代表万能险账户行使股票持有人权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万能险的被保险人与万能险账户下的股票是什么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代行万能险账户的权利需要履行什么法律程序?这些问题在万能险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是一个横跨《保险法》《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信托法》《合同法》等诸多法域的复杂法律问题,一时难以得出结论。
 
  邓寰乐表示,目前,惟一可以确定的就是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暂时无解。遵循《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如果相关保险公司拿不出代表万能险账户行使股东权利的法律依据,董事会依法可将其拒之于股东大会门外。能够裁断这个问题的惟一权威是法律,或许最好的求解办法就是来一场官司。随着万能险举牌波及的当事人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诉讼的可能性在逐渐增加,值得期待。
 
  对此,王家春认为,投票权是股权性质决定的,而不是资金来源决定的。“例如一个很普通的实业的公司,向银行贷款去并购一个上市公司,并购资金里一部分钱是从银行来的,不能说这个公司就没有投票权。”
 
  对于万科相关股东提出罢免董事会成员提案,证监会7月1日回应称,一直在关注相关情况。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均应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相关义务。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应当依法依规在公司治理框架内妥善解决。各方应着眼长远,把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放在首位。
 
  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第115条第2款及深交所相关规定,依规对公司及宝能、华润各方发出问询函,督促各方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证监会将持续关注事件的进程,督促系统相关单位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要求各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问责,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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