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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新鸿泰 让您的财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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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为您提供生存保障和身故保障,您还可以通过分红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让财富升级。

        产品名称: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发行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类别:分红保险

  适合年龄: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

  缴费方式:见具体条款

  保障期限:见具体条款

  产品特色:

  广泛覆盖人群多:

  投保范围最高可达75周岁,为更多客户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期间种类多:

  可选择5年、6年、10年多种保险期间

  稳健增值收益多:

  满期给付,周年红利,保全资产,稳健理财

  灵活周转功能多:

  新增保单借款功能,最高可达保单现价的80%

  重疾保障选择多:

  可附加《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享受20种重疾保障

  生活无忧幸福多:

  生存、身故双重保障,为您的福安康提供全面呵护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者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六年和十年三种。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十年。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示例

  洪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为了对家庭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同时为家庭提供一份安心保障,洪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十年交费,年交保费10000元,十年满期,洪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满期收益

  洪先生生存至年满4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即可获得满期保险金106800元,合同终止。

  累积红利

  保险期间内,洪先生还可获得累积红利收益。

  保险保障

  如果洪先生不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将获得身故保险金10000元,合同终止。

  如果洪先生不幸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68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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