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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寿年年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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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国寿投保本保险。其他利益条款具体如下。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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