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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B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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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吉祥卡(B)》保险由《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与《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组合而成缴费方式;《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3‰;意外医疗保险费率为5‰;《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每份保险费收费标准为40元。

  《吉祥卡(B)》保险由《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与《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组合而成。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本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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