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家提醒,保险客户的分红将与保险公司的经营收益相关,如果收益好,客户的红利分配还会高,反之会较低。
值得注意的是,张先生可保证领取20年,如果领取养老金已满20年,但没有到99岁就身故,或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20年就身故,甚至在60岁前身故,保险如何支付?这也在保险合同中做出相应约定,如60岁前身故,将返还“已缴各年保险费及其对应的按年单利5%计算的利息之和”和“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较大者。
“由于商业保险主要由个人购买,所以设计时体现了个性化的需求,各家保险公司会因客户的年龄不同所收保费有别,缴费方式、缴费期、领款年限、分红方式等都不尽相同。”一位保险理财顾问解释,各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保险组合规划,客户也可因经济条件和未来的养老目标缴费,没有绝对的限额,不过平均保费总支出尽量不要超出收入的20%。
客户购买了分红型年金保险,在一定年龄后将定期领取生存返还金作为养老费用,但这一类产品更大的吸引力在于具有分红功能,客户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值得一提的是,分红方式不尽相同,市场上有现金分红和保额分红,前者即可领取现金、累计生息、抵缴保费等,而后者则为年度红利转为保额并领取终了红利,上述的“幸福到老”就属于后者。
分红金额的计算
在基金合同的收益分配条款上,有两个概念是容易被投资者混淆的,分别是“年度可供分配收益”和“期末可分配利润”。
目前很多媒体关于基金动辄上百亿分红的说法,实际上是把基金年报中的“期末可分配利润”误解成了基金分红金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一个账面资产价值的会计记账概念,通俗来说,仅是指基金当期的账面浮盈。而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年度可供分配收益”则是一个已实现收益的概念。为了实现分红,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分红登记日前,将持有的资产卖出变现,用这部分实现的收益来进行分红。所以将年报中的“期末可分配利润”直接理解为基金的应分红金额是不对的,也不符合基金分红操作实际。
举例来说,近期关于南方稳健(202001基金净值,基金吧)2号的分红讨论中,有人提出南方稳健2号2007年的年报中披露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97.35亿元,据此认为该基金的年度分红额不应该低于该数字的90%。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从会计计算的角度来看,南方稳健2号2007年度的分红金额应为该基金在这一会计年度内累计的“已实现净收益”,即该基金截至2007年末通过投资收益、股息、利息收入等方式实现的累计净收益。
同样的计算标准误解也出现在封闭式基金的分红上,今年以来进行收益分配的封闭式基金采用的分红标准也不统一,这一问题有望通过证监会的分红新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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