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下午,导报记者在文化西路该银行的另一家支行,同样遇到幸福人寿驻这家支行的银代客户经理推销“幸福聚福宝”。
“年轻人选择这款产品比较合适,能给自己攒住钱,”她非常热心地帮导报记者筹划道:“这款产品是10年期的,只需要往里面存5年钱,第6年到第10年就不用存了。然后到第10年一块取出来,可以给孩子留做教育基金,而且能抵御通货膨胀。”
当导报记者表示再考虑考虑时,她同样表示:“正在搞活动,如果现在存的话,3000元以上就有礼品,是一本小币种纪念册;5000元以上的礼品是蚕丝被。活动截止到这个月底。”
类似行为屡禁不止
据了解,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违规向客户赠送礼品行为,属于《保险法》规定的“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规行为,一直是各地保险监管机构着力打击的对象。
根据新《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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