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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的全方位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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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过公司或者团体对被保险人的收入分配是最简单而且更具操作性,所以广大的保险营销员通过对团体保险的了解,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这个险种可能是未来您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阶段(1997年至今)

  1997年至今,我国团体保险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其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1997年以来央行连续7次降息,促使各保险公司推出了多种新型团体寿险产品,团体分红保险、团体投资连接保险、团体万能寿险开始出现。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促使保险公司适时推出了投资连接型保险产品,更好的发挥保险业的资金融通功能;1998年12月开始,我国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使原来完全由企业和国家负担的单一层次保障体系转变为多层次的保障体系,极大地刺激了团体健康保险需求;1997年以来,我国开始逐步推进养老体系改革,为企业年金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开始大量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市场竞争加剧,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给国内保险公司造成了巨大冲击。总之,这些都给我国团体保险市场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这一时期我国团体保险业务发展迅速,团体保险产品不断丰富,团体保险业务收入也实现了较快增长。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团体保险市场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产品体系逐渐丰富,团体保险市场逐渐成熟。但是,目前我国团体保险市场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市场规模仍然较小,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需求不相称;团体保险业务经营不规范,团体保险概念不清晰,市场竞争无序;团体保险产品结构单一,发展不均衡。如何完善团体保险的市场发展环境,促进团体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是目前我国团体保险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团体保险发展方向

  经济决定团体保险未来的发展。

  一个国家或地区团体保险的发展情况和该国或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才有团体保险成长的土壤。只有经济的快速发展才会使整个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提高,企业才会有效益保障,才会有可能为员工福利计划提供保证。

  政府政策决定团体保险未来的发展。

  美国团体保险之所以迅速发展,税收政策在其中起着很重要的影响。根据联邦所得税法的规定,雇主用于员工福利的支出可以作为经营成本,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对于雇员来说,雇主为其提供的福利在许多情况下也是免税的。在我国台湾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与团体保险之间的相互影响尤其大。1977年7月,台湾财政部实施了《营利企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其中第83条第4款规定,营利企业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员工团体人寿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保单条款所载保险金的给付含有‘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以及‘满期保险金’的,应该由该营利企业代员工支付保险费,经过核实认定,可以不被视作被保险员工的薪资所得来办理扣缴。”这个条款的颁布使得台湾地区的团体保险业务在1977年增长了149.40%。

  目前在我国相关团体保险允许和税收方面的文件主要有:《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政策优惠对团体保险发展而言必将会是巨大的推动,虽然我国目前有一些相关文件政策在积极鼓励团体险的发展,但是由于目前其他法律法规、税收体制等因素的不完善,所以导致合理利用团体险为员工提高福利和合理避税,还存在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投保的过程中投保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或国家税务等工作人员都是各执一词,这点也是目前制约团体险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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