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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偿付能力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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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内现行偿付能力规则主要借鉴欧盟偿付能力标准I,该标准中的认可资产采用通用会计准则,而认可负债采用监管会计准则,这容易导致认可资产波动,而认可负债相对稳定,致使偿付能力大起大落等问题;由此险企偿付能力表现出明显的顺周期性,使得保险公司似乎总是缺少资本金,股市波动对偿付能力的影响随业务规模呈加速上升。

  偿付能力普遍下降

  2011年,在寿险发展处于寒冬、投资领域“股债双杀”的背景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遭到挑战。

  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为三大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为不足类公司;100%到150%之间的为充足I类,属于关注类公司;高于150%为充足II类,这类方为正常公司。按照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最低标准是要满足100%。

  对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薪酬、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转让保险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限制商业性广告等等。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核心能力之一,是企业对风险管理的一种反映。偿付能力不足类的保险公司业务开展将受到限制,而偿付能力充足的I类公司需要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保险协会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内地共有57家寿险公司,但有10家寿险公司的数据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最终共47家寿险公司进入《投资者报》的统计范围。

  统计发现,在这47家寿险公司中,有35家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其中有8家偿付能力在100%~150%之间,还有1家不足100%标准线。

  这9家偿付能力在150%以下的公司,分别是华泰人寿、人保人寿、信泰人寿人民健康保险合众人寿幸福人寿国华人寿、中邮人寿以及嘉禾人寿。记者注意到,除了人保人寿,其他公司都是中小寿险。

  寿险公司偿付能力调查:5家逼近100%警戒线

  去年7月,原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表示,部分中小保险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缺乏内生资本补充来源。在流动性收紧的背景下,融资成本上升,中小险企偿付能力补充压力较大,可能会出现增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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