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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以单方撕毁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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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后,记者将从该保险公司得到的解释告知周先生,但周先生仍表示不解,因为他购买该保险时,合同中明确提到:“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

   日前,市民周先生称2001年他在中国人寿吉安县支公司购买了一份《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可如今该保险公司却以该保险已经停售为借口,单方撕毁合同,致使周先生利益受损,记者就此事进行了采访。

  记者从周先生的口中得知,2001年12月12日,他与中国人寿吉安县支公司签订了一份《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后,又在业务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份《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版)》作为附加险。此后,周先生每年按时交纳保险费,同时该保险公司也在周先生生病住院时履行了自己的赔付义务。直到2009年12月13日,周先生再一次到该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时却遭到了拒绝。该保险公司业务员表示,周先生与他们签订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版)》目前已经下架,周先生已经不能再购买该保险了。对此周先生感到十分不解:“为什么签订了好几年的保险合同,如今该保险公司一句‘已经下架不卖了’就可以单方撕毁合同,这不是侵权吗?”

  随后,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国人寿吉安县支公司一位姓陈的经理。他向记者反映,周先生2001年确实在该保险公司购买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版)》这两份保险,前者是主险,属于终身保险,但后者是附加险,属于一年一签,这在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说明。对于附加险,虽然合同中有这样一条“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但是合同中也明确说明:“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2009年10月,该保险公司在保监委同意该附加险种废止的情况下正式将该附加险种下架,也就是停售,所以周先生在2009年12月已经无法购买该附加险种了。

  随后,记者将从该保险公司得到的解释告知周先生,但周先生仍表示不解,因为他购买该保险时,合同中明确提到:“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如今合同期满已经几年了,但他依然没有收到过该公司关于终止与自己签订的该附加合同的书面通知。同时,周先生还就该附加险种合同中所提到的“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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