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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产品开发指引对噱头保险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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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保险业不断推进产品创新,设计开发了许多个性化、定制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积极满足客户的保险需求
   保监会昨日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财险公司产品开发提出了细致全面的监管要求,对于噱头性、投机性保险产品,命名易引起歧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部门正式亮出“红牌”。
 
  噱头保险遭严控
 
  。但同时,也存在少数公司保险产品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标准不健全、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市场上相继涌现出“雾霾险”、“摇号险”、“世界杯遗憾险”等保险产品,噱头十足、夺人眼球,也引发了不少争议。针对其中一些险种,保监会曾及时发布过“一对一”的紧急通知,禁止开发带有赌博性质等投机性保险产品。
 
  而随着《指引》的制订,这些噱头保险被明确受控。《指引》首次细化了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原则和禁止性规定,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条款费率开发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如规定保险产品不得违法违规,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射幸合同原则、风险定价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明确了保险公司不得开发以下八类保险产品。包括: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承保的风险是确定的,如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的保险产品;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没有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为目的的保险产品;“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
 
  命名不得引起歧义
 
  对于想在产品命名上“做文章”,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行为,也被明确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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