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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限最高承保金额 保监会再收互联网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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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业内人士看来,相比于一月份的规范文件,这次监管层的再度收紧使得互联网平台信用保证保险监管更加清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承保风险,有助于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
   侨兴私募债违约后,浙商财险的理赔工作尚未结束,保监会拟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管。在一月发布《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之后,经济观察网记者从相关从业人士处了解到,近日保监会向各家财险公司下发了《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平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原则、产品开发提出了要求,此外还对保险金额控制、最大可损控制等进行了量化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表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中介,为平台上的借款人(即投保人)和出借人(即被保险人)双方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的业务。
 
  在产品开发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产品或签订有关保险协议应遵循:被保险人为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的,谨慎开展业务;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产品名称应清晰、准确,能够体现承保的具体风险,承保的基础合同内容和指向应当具体和明确;不得承保投资或投机风险;不得承保风险确定的标的,包括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等情形。
 
  保险金额控制方面,《征求意见稿》为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合理设置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在内部管控制度中对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分别设定不同的累计最高承保金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设定校验规则,控制单户投保人累计投保金额,避免投保人通过多次投保规避金额限制。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应谨慎开展一年期以上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开展一年期以上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报批产品,不得以一年期以内产品逐年续保、出具多张保单等方式变相开展一年期以上业务。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累计承保的保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净资产的3倍。此外,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制定赔付率、逾期率达到约定数值即停办新业务等止损机制,控制最大可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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