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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物被盗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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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民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是为了再遇到意外情况——遭遇小偷、自然灾害等——时,能够减少财产损失。然而,甄宝珠女士购买了此类保险,却未能在家庭财产幸免于难,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保险公司竟然对此拒绝赔偿。这其中又有什么隐情呢?

  甄宝珠于是向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被盗家财损失24452.64元。

  “免责条款”被判无效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甄宝珠、保险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应予认定。甄宝珠的住宅被盗,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依约对甄宝珠的被盗损失进行理赔。因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向甄宝珠提供1997年以及之前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并就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或责任限制条款向甄宝珠明确告知,故责任免除及责任限制条款依法不对甄宝珠产生效力。

  当年5月,丹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甄宝珠被盗家财损失24452.64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甄宝珠没有证据证明其家中被盗的财产价值,且被盗的财产不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镇江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甄宝珠为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使其家庭财产遭受损失,购买了保险公司出售的家庭财产还本保险。每份保险的存单上均注明了保险期限为1年、险种为家财险和盗窃险,同时还注明到期后本金可返还投保人,如到期不领取存款,保险存单继续有效。因此,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甄宝珠家中被盗的事实,有公安机关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虽然甄宝珠所提供的被盗财产价值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但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甄宝珠购买保险时,明确要求甄宝珠提供投保财产的范围、价值等有关材料;也没有证据证明在甄宝珠购买保险时,已经向其表明了不承保财产的范围。故保险公司称甄宝珠没有证据证明其家中被盗的财产价值,且被盗的财产不在保险范围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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