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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大力整治保险业,发布保险13项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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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时点及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价值;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该账户权益类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该账户权益类资产的投资规模上限。”

  “保险投资改革创新闭门讨论会”一事,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知情人士透露,在6月11日保险13项投资新政(征求意见稿)在会上发布后,6月12日保监会专门为与会保险投资“掌门人”详解新政规则,涉及具体参与方式、参与门槛等。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保险投资创新大潮的掀起,不止保险机构受益,相关的券商、基金、期货、银行等也将有望共同分羹。

  杠杆规模与偿付能力挂钩

  在13项保险投资新政中,“融资融券”和“金融衍生品”这两个新增投资工具,备受市场人士关注。

  “放开融资融券,主要是为了盘活存量资产,提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据与会人士透露,保险公司可以参与融资融券的具体品种包括:存单质押融资、债券回购、证券转融通、账户间融资这四类。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保险机构想要参与融资融券,就必须要满足资产托管、信息系统、杠杆规模等要求。而其中关于同业拆建、银行间债券借贷、境外证券出借等相关规定,将另行制定。

  “杠杆规模主要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据与会人士透露,上季末偿付能力小于100%的保险机构,不得融入资金;偿付能力在100%至150%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总资产的20%;偿付能力在150%至500%的,融入资金余额上限为40%;偿付能力在500%以上的,融入资金余额上限为50%。

  期货公司分羹有门槛

  虽然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资,但放开金融衍生品交易,仍然令与会保险高管兴奋不已,多家保险机构早已在其中的股指期货上做好了积极准备。值得注意的是,就可能先行放开的股指期货这一项,保监会也专门起草了相关监管规定。

  根据《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时点及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价值;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该账户权益类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该账户权益类资产的投资规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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