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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纠纷剖析——沟通不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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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每个人都要和银行打交道。随着银行理财产品的不断推出、公众购买的不断增加,涉及理财产品的纠纷也随之产生。

  每个人都要和银行打交道。随着银行理财产品的不断推出、公众购买的不断增加,涉及理财产品的纠纷也随之产生。

  “银行理财产品的纠纷确实越来越多了。”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冬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财商》采访时表示,一是因为金融危机诱发的银行理财产品亏损,其主要发生在境内,但也有部分境外银行遭遇投资者投诉。另外,通胀导致货币贬值加快,消费者为了使货币得以更好地保值,越来越倾向于购买理财产品。

  另一方面,与银行的“财大气粗”相比,个人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旦个人完成产品购买,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但往往个人投资者总是盲目乐观地购买产品,直到产品发生亏损、变现产生障碍时,才意识到风险。

  值此3·15之际,《财商》特地盘点一些银行理财产品纠纷案例,提醒广大投资者未雨绸缪,注意投资风险。

  “预期收益”无法兑现?

  投资者庞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约定购买该行发行的一款股指商品双挂钩型理财产品。庞先生交付投资款后,该行出具收款凭证一张,凭证空白处打印有“不保本,浮动95%保本,预期最高收益率33.5%”字样。协议期满,银行向庞先生支付了95%理财金额本金与到期日之后的利息。而庞先生认为该行经营状况良好,其购买的理财产品一定赢利,遂要求该行出具理财产品盈亏的证据。因银行未予提供,庞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按“预期收益率33.5%”赔偿其经济损失。

  但法院审理认为,其一,银行对理财产品的具体方案、投资挂钩目标、风险提示等均有明确告知,庞先生在签署协议时应明知理财产品存在风险的可能,且预期收益并不等于实际收益或保证收益,故庞先生要求银行按“预期收益率33.5%”赔偿其经济损失,缺乏相应的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二,从银行的经营状况中得不出涉案理财产品一定赢利这一结论。涉案的理财产品并非银行经营的唯一业务,因此银行的赢利状况与涉案产品赢利与否并不具有必然联系,故庞先生的主张“银行是赢利的,所以涉案理财产品也一定赢利”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庞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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