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保险法》将于年内正式实施,其中“不可抗辩条例”尤其引人注目,该条款对加强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十分有利,但从某个角度讲也增加了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从而会提高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和赔付率。
注:何为“不可抗辩条例”?
修正后的《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投保人虽然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
原因六:保险“三差”已与当前产品不相匹配
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是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预定投资回报率和预定营运管理费用,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定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
那么何为“三差”?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非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赢余。
所谓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赢余;
所谓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所谓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费用是所产生的赢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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