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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e 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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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

  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

  1.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见5.17释义)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分为两部分: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即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内身故的,该部分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投保人所缴纳保险费(无息)的10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后身故的,该部分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保单账户价值的101%。

  本条所指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5.7条所列材料后(前述两个日期不一致时,以其中较晚的日期为收到日)的下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可选部分:该部分的身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生存,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见5.17释义)前30日内对该部分身故保险金额提出书面变更申请(须符合本合同5.13条的规定),该变更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书面变更申请后的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生效,每次变更身故保险金额由本公司以批单的形式注明生效日(如果被保险人已身故,但本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发了批单,则此次变更亦不生效),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以距被保险人身故日最近且在被保险人身故日之前的已生效变更(以批单记载为准)确认的保险金额为准。投保人所选择的身故保险金额须符合选择时(若变更保险金额则须符合变更时)本公司规定身故

  保险金的最高和最低金额限制。

  如果投保人未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则本公司不给付可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

  1.2年金转换条款

  本合同自生效日起满10个保险单年度(见5.17释义)且被保险人生存,投保人有权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转换时本公司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指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到投保人年金转换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1.3保险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本合同1.1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使用毒品(遵医嘱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见5.17释义);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见5.17释义)。

  因以上任一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本条所指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二、投资账户

  2.1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是本公司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专门为投资连结保险的资金运作而设立的一个或数个专用账户。投资账户价值划分为等额单位,以投资单位数作为计量单位。

  投资账户将定期由保险监管机关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2.2投资账户的设立与管理

  本公司为本合同配备不同类型的投资账户,本公司提供的投资账户见“泰康e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说明书”。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各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在充分保障投保人利益的前提下且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本公司可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规定程序后增设新的投资账户或合并、分立、关闭本合同项下已存在的投资账户,或者合并、分解本合同项下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或停止投资账户的转换,但在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时,保证各投资账户价值不变。

  2.3投资账户价值的评估

  本公司在评估日根据监管规定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本合同所称的评估日是指本公司为计算保单账户价值,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的基准日。评估日由本公司确定,正常情况下,本公司每个工作日对投资账户价值评估一次并计算出投资单位价值。

  投资账户价值(nav)为投资账户总资产减去投资账户总负债。本公司在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单位价值:

  投资单位价值=投资账户价值(nav)/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n)

  其中:投资账户总资产是指该投资账户下所拥有的按监管部门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的资产总额;投资账户总负债是指该投资账户运作中按监管部门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的负债总额,包括所应缴付的交易费用、管理费用及法定税费等。

  2.4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单位价格由本公司根据各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值确定并予以公布,包括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单位价格至少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卖出价是指因投保人部分领取、投资单位转出、退保、保险金给付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兑现为现金时所使用的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卖出价=投资单位价值

  买入价是指投保人买入投资单位或投资单位转入投资账户时所使用的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买入价=投资单位价值*(1+买卖差价)

  买卖差价为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差,以投资单位价值的百分比表示,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本公司保留对各投资账户买卖差价进行调整的权利,但最高不超过2%,具体标准将于保险单上载明。

  2.5投资账户的托管

  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权将投资账户的管理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本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

  2.6评估日交易的规定

  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申请需在评估日前经本公司的同意后才适合该评估日,本公司有权规定受理参加该次评估日交易(见5.17释义)的截止时间,迟于该截止时间的交易申请,本公司将在下一评估日为投保人进行相关交易。

  2.7特殊情况下交易的规定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及保证大多数投保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若因发生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或不寻常的市场行为(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投资账户巨额卖出申请(见5.17释义)等),则本公司可限制接受或延迟执行投保人卖出投资单位数的申请,被延迟卖出的投资单位将按其实际被卖出日所适用的评估日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其卖出金额。

  三、保单账户

  3.1保单账户

  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是本公司为本合同项下每一投保人设立的单独账户,用以记录每一投保人所持有的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量。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3.2保单账户价值

  在任意一个评估日,投保人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名下的保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数与相应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该评估日的卖出价的乘积之和。

  3.3投资账户及投资比例

  投保人可选择1个或1个以上的本合同2.1条所定义的投资账户。本公司将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可投资金额按照投保人选择的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比例购买投资单位。

  3.4保险费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缴纳的各次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投保人指定的比例,分配至各投资账户,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对于投保人缴纳的首次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本合同度过犹豫期后的下一个评估日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购买投资单位;对于投保人缴纳的首次保险费以后的各次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本公司收到该笔保险费的下一个评估日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购买投资单位。

  保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新增加的投资单位数,等于分配至各投资账户的金额除以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

  3.5投资账户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保单账户建立后,投保人可向本公司在线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将其保单账

  户中的资金从一个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它投资账户。对于本合同目前所提供的各投资账户间的

  转换按如下方式进行,即:转入投保人保单账户下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转入的金额/该投资账户的买

  入价;转出投保人保单账户下投资账户的金额=转出的投资单位数*该投资账户的卖出价。每次转换的金

  额须符合转换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本条所指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为本公司收到转换申请后的下一个

  评估日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投保人可免转换手续费行使5次转换选择权,超过5次的转换本公司将按本合同4.5条约定收取转换手续费。投保人连续两次申请转换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3.6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过后,投保人可向本公司在线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指定领取的投资账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在线申请;

  2、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本公司将于接到投保人在线提交的部分领取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投保人给付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到投保人在线申请之日的下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投保人部分领取时,本公司按本合同4.4条约定收取退保费用后,再按本合同4.5条约定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退保费用和部分领取手续费从部分领取的金额中扣除。投保人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及每次领取后其保单账户价值的余额均不得低于申请领取时本公司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投保人只能申请解除合同,但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四、费用收取

  4.1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是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前所扣除的费用,本合同所收取的初始费用最高不超过投保人每次所缴纳的保险费的5%,初始费用的具体标准载明于保险单上。

  4.2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费于评估日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收取。本公司按各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资产管理费的标准于保险单上载明,此比例的年度百分比最高不超过2%。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管理费=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距上次评估日天数*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365

  此处的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等于投资账户价值(nav)。

  本公司有权在2%的最高范围内调整该项费用,但调整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投保人。

  4.3风险保障费用

  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用只向投保本合同项下保险责任可选部分的投保人收取,风险保障费用的收取金额按照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责任可选部分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性别和收取风险保障费用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率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的一定百分比,该百分比最高为100%,风险保障费率表详见本合同附表一。本公司保留根据监管规定的变更而调整该风险保障费率的权利。

  本公司在本合同的生效日及月生效对应日(见5.17释义)收取当月的风险保障费用,风险保障费用按本合同项下各个投资账户的投资账户价值进行分摊,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

  4.4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收取的费用。退保费用等于退保金额乘以退保费用的收取比例。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的,退保金额等于其保单账户价值;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金额的,退保金额为其部分领取的金额。本合同退保费用的收取比例最高标准如下,本公司有在下表列明的最高标准范围内调整该项费用的权利,具体标准将于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单年度退保费用收取比例最高标准

  第一年5%

  第二年4%

  第三年3%

  第四年2%

  第五年1%

  第六年及以后0

  4.5其他费用

  1、保单管理费: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月在本合同的月生效对应日收取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按本合同项下各个投资账户的投资账户价值进行分摊,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费用的权利,但最高不超过30元/月,具体标准将于保险单上载明。

  2、投资账户间转换手续费:投保人按本合同3.5条约定进行账户间转换时收取的费用,该项费用从转换金额中扣除。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费用的权利,但最高不超过100元/次,具体标准将于保险单上载明。

  3、部分领取手续费:投保人按本合同3.6条约定进行部分领取时收取的费用,该费用从部分领取的金额中扣除。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费用的权利,但最高不超过100元/次,具体标准将于保险单上载明。

  五、一般条款

  5.1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构成。

  5.2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电子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保险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本合同的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

  5.3保险费的缴付

  本合同保险费缴纳方式包括一次性缴和不定期缴。具体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5.4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据实书面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日的下一个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按该评估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日的下一个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按该评估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投保人通过本公司同意或认可的网站向本公司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其向本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5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5.6保险事故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身故原因进行鉴定。

  5.7保险金的申领

  一、申领保险金时,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作为申请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必须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的申领: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

  2、本合同正本;

  3、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见5.17释义)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在领取保险金时,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必须一次性领取全部保险金。对于延迟领取的保险金,本公司将不计利息。

  (二)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根据本合同规定申领保险金时,除提供第(一)项“保险金的申领”所列明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二、如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授权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5.8索赔时效

  请求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权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5.9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合同1.1条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投保人、本公司确知其下落,本公司有权要求保险金领受人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领取时投保人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退还本公司。

  5.10合同效力中止和恢复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障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如果投保人投保了附加险,则包括附加险的保险费),自该扣除日的次日起60日内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对该60日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从其中全额扣除投保人应缴未缴的风险保障费用、附加险的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果投保人在该60日内未缴纳保险费,则自该扣除日的次日开始第61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且投保人按本公司的规定缴纳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公司经审核不同意恢复合同效力的,则本合同效力不能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5.11合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且未发生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在线申请要求解除

  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解除保险合同在线申请;

  2、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即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全额无息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投保人在线提交的解除本合同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本公司将于接到前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到投保人前述申请之日的下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须根据本合同4.4条的约定计算并扣除退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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