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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被收购 职工工伤复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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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工作的工厂被收购,但职工受工伤的旧伤复发该怎么办?根据相关法律,职工工伤旧伤复发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使公司被合并或收购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也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案件重现:

  我原系一家工厂职工。2009年元月,工厂被一家公司收购时,约定原工厂职工安置补偿由新公司负责。因我当时已年满60岁,便没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去公司上班。半年前,我因原来在工厂时落下的工伤疾病复发,而陆续用去医疗费用2万余元。请问,我能否在新公司享受工伤待遇?

  案件分析: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也强调:“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向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

  因此,职工因工负伤痊愈后旧伤复发的,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你原所在工厂经过产权转让已不复存在,但不能因此消灭你作为工伤职工所享有的权利。

  即你仍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报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报销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

  就相关费用由谁来承担,应区别情况对待。一方面,如果工厂已经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应由当地社保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工厂未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明显已经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法定义务,工厂必须对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工厂已被公司收购,该义务也就应当由公司承接。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分别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而你所反映的收购实质上就是一种合并,而赔偿损失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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