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专家建议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实行“双赔”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中,专家建议应构建统一的工伤赔付模式,因第三人实施的人身伤害造成职工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在目前情况下可以实行双赔。

【摘要】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中,专家建议应构建统一的工伤赔付模式,因第三人实施的人身伤害造成职工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在目前情况下可以实行双赔。

第三人侵权工伤如何处理存争议

关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自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处理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司法实务中有的支持“双赔”,有的支持“补差”,争议很大。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中,仍没有针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专家呼吁,应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保安上班时被打伤获得双赔

刘磊(化名)老家在河南农村,母亲有残疾,兄妹三人中他是老大,早早就放弃学业担负起养家糊口的重任。2005年他在北京一家俱乐部找了份当保安的工作,收入稳定,他也很满意。直到2006年1月16日发生的一次意外使他落下终身残疾。

那天凌晨两点,一名客人在俱乐部消费后,因服务人员没同意在结账时签单,就找来6名同伙来俱乐部打砸。刘磊在进行制止时,胳膊多处被砍伤。酒店在垫付了1万多元医药费后就不愿再管了。

虽然对于砍伤他的人,刘磊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支付人身损害赔偿,但他不知道最后能不能拿到钱。听同事说,他应该算工伤,刘磊就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他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证明他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只有一些单据。

后来,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单位同意帮刘磊认定工伤。但在刘磊拿到工伤证,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赔偿金时,却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2007年4月2日,刘磊去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和一审均胜诉,一审后单位没再上诉,刘磊请求的47000多元包括伤残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赔偿得到了最终支持。5月28日,在对几名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刘磊也得到了54962元的赔偿。他等于是得到了“双赔”。

“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刘磊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同时他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他人故意实施的人身侵权。对于他人的人身侵权行为,刘磊是否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能否获得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是案件争议的一个焦点。”刘磊的法律援助律师赵强告诉记者。

双赔还是补差各地做法不一

现实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职工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补偿是“双赔”还是“补差”,是司法界长期存在的两种观点,不仅在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

主张“双赔”,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这一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的,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性质不同,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

主张“补差”的观点则认为,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职工同时享受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重复享受赔偿显然超过了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允许工伤职工获得差额赔偿。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介绍,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删除了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关工伤“补充赔偿”模式的内容。条例对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是否还能追究第三人的责任没有规定。

“而且,原劳动部的试行办法也只是对包含交通事故的工伤赔偿原则作了规定,并没有明确其他的损害赔偿比如第三人过失或故意伤害侵权也适用该规定。”赵强介绍说。

应构建统一的工伤赔付模式

“建议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的处理措施,构建统一的工伤赔付模式。”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认为,要解决工伤保险制度所面临的这一困境,必须统一立法。

佟丽华认为,无论法律选择哪种赔付方式,都要遵循劳动者利益优先获得保护的原则。他说,即使是按照“补差”原则进行赔偿,也应当是在扫清职工维权障碍、能够充分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规定。

黄乐平也建议,如果选择“补差”模式,应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优先选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追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所得,超出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仍可由工伤职工所得。

不少专家建议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实行“双赔”。他们认为,工伤保险的基础是代替雇主的责任,而民事赔偿的基础是第三人对受伤职工造成的伤害,两者的责任基础完全不同。不能因为受伤职工先行获得了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佟丽华指出,在实践中,受伤职工为追索工伤待遇或民事赔偿,都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金钱成本,而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都不能对此有充分的补偿。而且,在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的标准都普遍偏低的情况下,双赔有利于充分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他建议,因第三人实施的人身伤害造成职工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在目前情况下可以实行双赔。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