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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走俏 利益返还机制还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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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业内人士认为,为更好规范分红保险动作,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分红保险的发展,利益返还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改善。改善之后的返还机制将可能更满足投资者对于高分红的要求。

[摘要]业内人士认为,为更好规范分红保险动作,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分红保险的发展,利益返还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改善。改善之后的返还机制将可能更满足投资者对于高分红的要求。

兼具保险功能和一定的投资理财功能的分红保险,自从2000年首次推出以来,以其特有的吸引力已逐渐成了寿险主流产品。据统计,2008年,分红保险保费收入超过了3650亿元,大约占寿险总保费50%;2009年一季度,分红保险保费收入在寿险中的占比达到了73.5%。

分红保险有“全差分红”与“费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红”两种基本的分红模式,前者将来自于所有来源的盈余全部参与分配;后者则除费差益之外,将其他来源的盈余予以分配。不论采用哪种分红模式,利差益的水平对于最终的分红都具有显著的影响。2007年,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获利甚丰,行业的投资收益率达到10.9%,于是,各家保险公司对分红保险也就相应确定了较高比例的分红率,部分保险公司的分红率达到了8%以上;2008年,资本市场一片惨淡,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仅为1.91%,保险公司的分红率相应也就较低。

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了《保险法》,极大地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保险资金不仅可以用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而且,也可以运用于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可能会逐步提高,从而产生较高的利差益。相应的,分红保险的保单持有人在享有保险保障的同时,也就有可能分享到更多的分红利益。

为了规范分红保险的利益返还,相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 ;可分配盈余的确定应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遵循一贯性的原则。为了保证红利分配的可持续性,分红保险中还需要提取特别储备,用于平滑未来的分红水平。但是,从实践操作来看,因为分红保险的分红率、精算过程和结果均由保险公司控制,虽然有“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的限制,保险公司仍具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最终的分红结果难免受到保险公司的商业道德、市场营销需要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普通的保单持有人,对分红保险的分红率只能“雾里看花”,无从了解其核算的过程。一旦分红率的结果公布,只能被动接受。分红保险业务报告可以对保险公司形成一定制约,不过,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险监管机构监管保险公司的需要,普通保单持有人难以接触和理解分红保险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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