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若合同生效未满2年,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若合同生效已满2年,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三、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本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因迟延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 保险金和红利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和红利须提供本合同保险单和缴费凭证,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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