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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吉星高照c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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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华的吉星高照c是一款低风险、高保障、稳健收益的产品,既能养老、又兼管大病,还能提高身价,适合众多家庭的较完善的保障计划,是真正“会长大的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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