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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可跟随就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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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转移是广大医保用户关心的,现在,江苏省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终于出台,省相关单位规定各地应指定窗口和设置专门电话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转接手续,使其及时享受相应待遇。

【摘要】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转移是广大医保用户关心的,现在,江苏省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终于出台,省相关单位规定各地应指定窗口和设置专门电话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转接手续,使其及时享受相应待遇。

广大参保人员期待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终于出台。8月2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从发文之日起,指定窗口和设置专门电话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转接手续,使其及时享受相应待遇。

人社部等三部委今年初发布《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参保职工不论“跳槽”到哪里,医保关系都可“带着走”。然而截至今年7月1日,国内仅有山西等西部极少数省份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考虑到目前很多省市尚未出台相关办法,我省将首先打开省内医保关系转接通道。

省三部门在转发人社部等部门的相关通知中明确,职工医保人员“跳槽”时,其医保关系原则上随养老关系一并转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医保关系也可以单独转,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

目前,很多统筹地区都设有一个医保待遇“等待期”,即要求参保人员必须在当地连续参保一段时间才能享受当地医保待遇,为了不影响流动就业人员看病报销,《通知》提出,跳槽人员在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办理医保转接手续并连续缴费的,转入地应视同连续参保,并保证转移人员及时享受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后办理转接手续的,按转入地有关规定执行。

医保关系转接办法还对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大险种如何转接予以明确。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职工医保;其他流动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的新农合或就业地的职工医保。已参加新农合或居民医保的人员又参加职工医保的,应退出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同样,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农民因劳动关系终止回户籍地的,也可以重新参加新农合或居民医保。

在不同地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其参加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年限如何换算成职工医保的参保年限,各地可采取不同保险制度缴费差额补缴或不同险种年度折算等办法进行换算。具体换算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长期以来,由于医保关系不能转移,当劳动者从一个地方流动到另一个地方就业时,缴了多年的医疗保险不得不归结为“零”,而各地对于医保退休待遇享受都有缴费年限规定,从而影响了流动就业人员待遇,也使得一些参保人员因为担心退休后的医保待遇问题而不得不放弃更好的异地就业机会。畅通医保关系对于参保人员的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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