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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授权性条款太多 恐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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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内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时间及步骤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方面。过多的授权性条款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提高了寻租费用和执行成本。

  在关注《社会保险法》出台亮点的同时,我们必须十分清醒的看到另外一个事实———它仍旧存在一些漏洞和不合理的因素。

  在《社会保障法》审议过程中,就有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对社会保险的一些重要制度授权太多,操作性不强。比如,“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等等。

  除此之外,还有近十个授权性条款。内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时间及步骤;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方面。

  舆论认为,这些授权性条款并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让这部良法恰似“空中楼阁”。

  “过多的授权性条款的存在,是各‘利益集团’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争取‘部门利益’最大化博弈均衡的结果。其直接后果是,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提高了寻租费用和执行成本。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尽快弥补法律缺陷。”杨孟著表示。

  目前,社会保险法的征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构分别征收,业界专家认为,现实操作中,同时存在两个征收机构,不仅影响制度整合,且存在记账不清的风险。

  杨孟著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说:“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对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缴效率,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国务院在制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时,规定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可能性很大。这主要基于以下理由:首先,符合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目标和制度演进路径,具有超前性和前瞻性,有利于减少‘转轨’成本。

  其次,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机制角度考察,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险内部制衡机制,防范道德风险,避免职能交叉、重复和监管误区等问题;第三,在征管模式、手段、以及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地税部门较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绝对的优势。”杨孟著说。

  之所以会有那么多的授权条款,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根本上是因为我国的社保制度不是一揽子设计,缺乏完整性和前瞻性,没有一次性解决全部潜在问题,而是遇到一个问题试图解决一个问题,不断打补丁,结果造成补丁摞补丁。

  制定社保法,本是一揽子解决社保设计问题的一个机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此次法规最终出台,仍然回避了种种矛盾,对社保制度的推进程度极为有限。

  人大常委会杜宜瑾委员表示,这部法律中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太多。“作为一部法律适当的授权是可以的,如果过多是不恰当的。一些很重要的东西都授权了,这样立法不严肃。”杜宜瑾说。

  评论人士认为,无论如何,一部法律,应该经得起人们推敲,拒绝模棱两可的规定,给人们一个清晰明朗的守法执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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