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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社保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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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是应届毕业生,今年7月份参加工作,公司没有给我交7和8月份的社保,9月才开始参保,这样可以让公司补交7月和8月的社保吗?如果可以,补交手续是要怎么样操作?

【摘要】7月份参加工作,9月才开始社保,可以让公司补交7、8月份的社保吗?如果可以,补交手续如何?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网友提问:

我是应届毕业生,今年7月份参加工作,公司没有给我交7和8月份的社保,9月才开始参保,这样可以让公司补交7月和8月的社保吗?如果可以,补交手续是要怎么样操作?谢谢!!

社保局回复:

1、在递交申请表之日起3个月内(含3个月)的补交,企业报送《深圳市企业员工补交社会保险申请表》和劳动合同。

2、在递交申请表之日起第4至6个月的补交,企业报送《深圳市企业员工补交社会保险申请表》,提供工资表(盖公司公章)和劳动合同。

3、自递交申请之日起第7至24个月内补交的,企业应报送《深圳市企业员工补交社会保险申请表》和劳动合同,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资料:

(1)申请补交时间段已在该单位缴纳过工伤或医疗保险的,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工资表(每季度提供1个月)。

(2)申请补交时间段没有在该单位缴纳过任何社保的,应提供工资表等会计做帐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每季度提供1个月)或加盖公司公章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每季度提供1个月),或提供由银行发放工资的帐单及加盖公司公章的工资表(每季度提供1个月)。

(3)根据法律文书申请补交的,提供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验原件)。若法律文书没有注明补交工资标准的,还应提供工资表等会计做帐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每季度提供1个月)。

经社保机构征收部门审核后,符合补交条件的,予以办理; 需转由稽核部门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稽核的,由稽核部门核定后10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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