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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申报保登记证年检下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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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记者从市区企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保登记证年检即将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于5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

[摘要]:近日,记者从市区企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保登记证年检即将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于5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

近日,记者从市区企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保登记证年检即将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于5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

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将提高

今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范围:市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申报时间从5月10日至6月25日。

单位申报内容为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2010年新参保的职工按照办理参保手续时申报的缴费工资申报。

参保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时不需考虑2010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低于下限标准和高于上限标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调整。本次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规定审核后,用于核定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社会保险费。

个人申报内容为参保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金额,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上下限标准审核后,用于核定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养老保险费。如果参保个人没有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将按最低标准予以核定。

缴费基数申报可采取网上申报和手工报送两种方式,已经领取或持有电子印章(k盘)的单位实行网上申报。为确保真实准确,缴费工资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对职工本人签名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采用公示的方式。

对瞒报、少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从2010年7月起缴费基数一律按上一年度缴费基数的110%计算,同时列入重点稽核范围。

不按时年检暂停办理业务

社保登记证年检与申报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同时进行,年检时间是5月10日至6月25日,年检范围为市区所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审核内容为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按章申报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情况。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使用期为五年,2010年新立户单位不需要年检。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五次年检时,可以通过上交登记内容完备、四次年检记录完整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更换新证。

据了解,各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将暂停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不按时认证暂停发放待遇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将于5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认证范围为2009年12月31日前,由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2009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纳入社区管理的省直管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今年新增加的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不列入此次资格认证范围。

资格认证方式分多种方式进行。居住在市区已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到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资格认证;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到原单位领取“认证表”,本人持“认证表”、身份证、户口簿、离退休证,到其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资格认证。

异地居住(包括六县)的,持本人身份证及原单位或区退管中心邮寄的《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告知书》,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或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并将“认证表”返还原单位或区退管中心,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20日。

据介绍,从7月1日开始,市社保中心将对没有进行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直至办理认证手续后的次月方能恢复发放。对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将追回虚领、冒领的养老金,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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