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某局聘用从事白蚁防治工作,但该局却一直未予交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直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7年1月20日,泾县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被告某局为原告卫某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向原告卫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42万元。
2005年3月,卫某开始到泾县某局上班,从事白蚁防治灭蚁工作,但该局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交纳养老保险等。2016年5月10日,卫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局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及经济补偿金2.42万元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令某局为卫某补缴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卫某承担,并驳回了卫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申请请求。卫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该局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4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卫某到某局上班,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因某局在卫某工作期间没有为其交纳养老保险等,卫某要求解除其与该局之间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某局为此应当向卫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卫某在该局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卫某进行支付,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为23760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某局为卫某补缴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卫某承担的裁决,由于双方对上述裁决结果均未起诉,对该项裁决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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