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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农民工受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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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介绍,转入海南省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时,只转入本金未转入利息的,应补足其在原参保地缴费之月截至到进入海南省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上月的利息。

  海南日前出台《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打破国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壁垒,规范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标准。

  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一处处长龙小敏介绍,《办法》对养老保险转移标准作出具体规定,统筹基金的转移比例统一以参保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比例则根据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比例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据介绍,该规定既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也确保转出地当期基本养老金支付。

  据介绍,转入海南省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时,只转入本金未转入利息的,应补足其在原参保地缴费之月截至到进入海南省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上月的利息。转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对以下情况海南省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办理转入接续手续,即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低于11%的,2006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低于8%的。但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在上述相应年度内分别高于11%、8%的,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比例为其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据悉,除退休人员外,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均适用本《办法》。对2010年1月1日后流动到海南就业时男满50岁、女满40岁的外省户籍参保人员,应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纳入临时缴费账户人员进行管理。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年龄的确定以流动到海南就业参保时对应的年月为基准。

  《办法》最大受惠者将是农民工,目前,海南出岛务工农民工约有5万多人。据统计,今年转入人员带入海南省的基金总量比转出人员带走的基金总量高出40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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