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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金泰团体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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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其身故或全残时该被保险人的账户资金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其身故或全残时该被保险人的账户资金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的账户资金余额按投保人选定的下列年金类型和本合同约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并按年(或按月)给付年金:

  1.终身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本公司按年(或按月)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本公司按年(或按月)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本终身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本公司按年(或按月)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不计利息)小于年金开始领取日该被保险人的账户资金余额,本公司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开始领取日该被保险人的账户资金余额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不计利息)的差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年金类型和给付频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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