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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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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金佑人生”凭借其领先市场的产品设计理念,赢得了社会广大客户群体的认可,在51家保险公司225款产品中荣获“最佳健康保险产品”和“最具市场影响力保险产品”称号。

  “金佑人生保障计划”(以下简称“金佑人生”)由“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组成,从出生30天至65周岁均可投保,保费相对低、保障范围广且能实现保额递增。

  在保障广度上,该产品具有重疾、轻症、身价保障和养老规划四大效用,并在病种数量上突破性地实现提供60种重大疾病和10种特定疾病保障,病种广度做到业内领先,轻症同样豁免之后应缴保费的功能,同样是业内领先的人性化设计。

  在保障深度上,“金佑人生”突破性地实现寿险保额、重大疾病保额、特定疾病保额随主险分红水平的三重增长,即不但身故保险金随分红递增,而且承担重疾保障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承担轻症保障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也可随主险分红不断递增。此外,凭借其灵活减保、转年金的功能设计特别兼顾养老保障,客户可选择在任意时间灵活减保,将递增的保额兑现为现金价值,直接或转化为养老年金使用。

  “金佑人生”凭借其领先市场的产品设计理念,赢得了社会广大客户群体的认可,在51家保险公司225款产品中荣获“最佳健康保险产品”和“最具市场影响力保险产品”称号。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条款介绍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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