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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12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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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投保门槛低,偏重保障,可以附加“平安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大病;附加“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医疗报销;附加“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医疗费用A(B)"保生病住院报销。平安鑫盛终身寿险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约定,并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是指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享有参与分配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权利。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投保门槛低,偏重保障,可以附加“平安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大病;附加“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医疗报销;附加“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医疗费用A(B)"保生病住院报销。附加险是交一年保一年。平安鑫盛终身寿险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是指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权利。“分红型”的分配盈余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决定,可以分年领取,也可以合同到期一次领取。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订立“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12)合同”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犹豫期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认为本主险合同与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无息退还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成立提出保险申请和同意承保后,本主险合同成立。

  保单生效本主险合同自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交费方式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按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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