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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住院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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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住院次数的计算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治疗两次以上时,若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日,本公司视为一次住院,按第五条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责任开始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住院次数的计算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治疗两次以上时,若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日,本公司视为一次住院,按第五条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续保不受90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药品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之处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45%。二、住院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之处的住院费用按8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6%。三、治疗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之处的治疗费用按80%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四、检查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之处的检查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4%。五、材料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之处的材料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六、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七、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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