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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除下述第3条另有约定外,给付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金额与给付时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终止。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金额与给付时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保障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保险金额的10%与给付时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除下述第3条另有约定外,给付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金额与给付时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终止。

  (3)若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次申请前的保险金额部分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变。对该次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部分,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增加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对该次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按10%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增加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对该次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按全额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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