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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见7.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见7.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人保寿险附加康宁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2年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我们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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