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