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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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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阳光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甚至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阳光人寿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阳光人寿投保本保险。

  产品特色

  低保费,高保障,一旦投保,大病无忧。

  承保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1、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文章来源:阳光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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