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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时要注意年龄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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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人有了一份保障才会无后顾之忧,快乐无忧地度过每一天?何不投资一份保险呢,你再不会怕发生意外而惶惶不安,尽早做好你的寿险计划吧。那么,我们购买保险时,怎么计算年龄呢?

  在中国不仅有实岁和虚岁两种计算方法,而且界限亦有以生日和新年划分的两种。

  按照虚岁的计算方法,婴儿生下来便是1岁了,待生长一年后,便是2岁了;但是若按照实岁的算法,过了周年生日后才不过是刚刚1岁。上述说的情况,还只是按照生日为界限划分实岁和虚岁而已,偏偏不少人尤其是上了年纪的,还喜欢以公历或者农历新年来划分年龄的习惯——所以便有了大年三十出生虚岁1岁,等第二天正月初一已经算是虚岁2岁的古怪算法。

  当然,上述年龄的计算方法,大多不过用于日常生活中,要求不严谨,所以偶尔有些1岁上下的偏差,也没什么大不了。

  但是,保险可就不同了,由于像寿险、健康险均需按照年龄来决定保费,而部分针对老人、青少年抑或男性的险种更对年龄有特别的限制,所以投保时的年龄就是绝不能马虎的问题了。

  保险时谈到年龄,一般都会采用诸如“16周岁以上”、“凡70周岁以下”这样的说法。那么这个周岁究竟是怎么界定的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周岁”的界定如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也就是说,一个2009年3月1日出生的婴儿,按照法律规定的算法,要到2010年3月1日才算满1周岁。

  保险中,年龄不仅会影响保费的高低,而且还会对投保险种的种类和保额产生影响。尤其值得注意的,便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投保问题。1999年3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043号)》,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均按此规定执行,已签发的保单继续履行其保险责任,直到保险合同终止。三年后的2002年3月22日又发布了《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保监发[2002]34号)》,规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这也就意味着,现在在上海等四个大城市若为未成年人投保人身保险,即使你购买再多金额的保险,实际理赔中封顶应该只能获得10万元的理赔。虽然过去有不少家长爱护子女心切,会在多家保险公司分别为子女投保10万元保险,但这种“取巧”并不受保护。事实上早在1995年5月25日,保监会在关于《对〈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就明确规定了:“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指的是累计死亡保险金额的限额。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声明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了死亡人身保险,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出现累计保险金额超过5万元的情况,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既然保险对于年龄的规定如此严格,那么投保人若在投保时因为疏忽填错了年龄,那会不会对保险合约的有效性造成影响呢?对此问题,《保险法》中是如此规定的: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若填错年龄不涉及诸如未成年人、老年人保险中年龄限制的话,那不过是补缴纳或者获退还保费的小问题;但是若涉及相应限制,那么就可能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保障失效的大问题了。因此在投保时,年龄这个基本属性一定要搞清楚填正确,否则隐患可能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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