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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员工工伤被判赔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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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按月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因工伤发生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承担。

  一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每月100元左右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员工张某因工致残后公司日前被杨浦法院判赔35万元。

  2004年9月,外来从业人员张某在上海火车站西站工地工作时受伤,构成因工致残程度三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经查,他所在的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为张某办理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伤赔偿金38。1万元。仲裁委员裁决公司支付19。4万元。公司不服,起诉到杨浦法院。张某随即到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万邦律师事务所沈飞律师具体承办。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按月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因工伤发生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承担。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应给予张某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35万元(包括公司在张某受伤后支付的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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