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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晚点乘客机场外意外死亡,航意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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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为飞机晚点,已经通过了安检的女乘客孙芳(化名)只好带着儿子住到了机场外面的宾馆里。但谁都没想到的是,孙芳竟然在宾馆里离奇死亡了。因为孙芳买机票时买了航空意外险,孙芳的家人找到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他们支付40万赔偿金。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孙芳不符合赔付条件,拒绝理赔。经协商无果,孙芳的家人将该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告到了南京市白下区法院,昨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事件回放:飞机晚点,乘客在机场外宾馆内死亡

  去年7月31日,三十多岁的孙芳在如皋市航空售票点购买了两张飞往北京的机票,并花20块钱购买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8月2日下午,孙芳带着15岁的儿子阳阳(化名)来到南通市某机场并通过了安检。按照预定时间,他们乘坐的航班应在傍晚6点10分起飞。但由于天气原因,飞机迟迟未能抵达。孙芳母子在焦灼中一直等到次日凌晨一点多,都没等来飞机。看着滞留机场的乘客们情绪越来越烦躁,机场将乘客们安排到附近的宾馆住下,准备等天亮再安排起飞事宜,孙芳也带着儿子住进了宾馆。

  到宾馆后,阳阳简单洗了澡就睡下了。当天一早,阳阳起床后却发现一贯起床很早的母亲还在睡觉。他上前推了两下,发现孙芳一动不动,再一摸,孙芳身上冰凉的,已经没有了呼吸。阳阳连忙拨打了120。匆匆赶来的急救医生表示,孙芳已死亡多时,从尸体的状态上看,应该是到了宾馆不久便死亡的。后经南通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孙芳为意外死亡。

  事后,孙芳的丈夫、父母和为其提供保险的某保险公司南通营销服务部的工作人员赶到了现场。孙芳的家人认为,根据保单,孙芳时间为8月2日零时起到之后的7天,而孙芳的死亡时间正好在此时间段。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单的约定,支付民航飞机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40万元。但保险公司却认为,孙芳购买的险种是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范围是从乘客通过安检直到飞机降落,乘客走出飞机舱门为止,而孙芳的死亡地点是在机场之外的宾馆,所以不应得到理赔。经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孙芳的丈夫、儿子和父母将具备法人资格的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告到南京白下法院,索赔40万元。

  庭审焦点:

  乘客“航程中离场”,保险责任是否有效

  昨天的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孙芳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二是孙芳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致死。围绕这两个焦点,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论。

  对于第一个焦点,保险公司认为,孙芳死亡不属于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的保险责任,该条约定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空班机的舱门的期间”,孙芳是离开机场后在宾馆住宿时死亡的,不是在规定的情形内;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由于“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乘坐合法运营的航空班机”发生的意外事故,即航空意外事故;而孙芳的死亡未发生在机场内,也未发生在乘坐飞机途中,因此不属于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原告拿出公安局尸检报告,证明死者是意外死亡。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警方出具的鉴定明确排除了外力的因素,证明了这不是意外伤害致死。而且警方对孙芳的儿子阳阳进行询问时,阳阳回答孙芳有病史。而对于孙芳死亡的真正原因,因孙芳家属明确拒绝尸体解剖检验,所以无法明确,原告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专业人士:

  并非主动离开机场,航空公司难以免责

  孙芳家人提出,被告保险公司在航意险条款中有一条免责条款,即被保险人在机场之外的地方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原告方律师认为,“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仅仅是因为死亡的地点不同就不赔,这是不成立而且不诚信的。保单上没有说明什么是意外伤害,从保险法来看,应该从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解释。作为非专业保险人,只要在旅行中遭遇了不幸,保险公司都要承担保险责任。”对此,保险公司认为免责条款是与保险条款结合起来的,要求理赔的依据就是保险条款第二条,不存在没有明确告知。法院昨日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对双方调解。

  南京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孙芳通过了安检又离开了机场,并不是她自己主动要离开的,而是航空公司应对天气变化不力,无法及时满足旅客的旅行需求,主动要求她离开的。孙芳还没有到达目的地,也没有自己进行单独活动,是受航空公司约束的,因此航空公司其实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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