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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富月盈两全保险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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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信人寿在银保渠道销售的一款两全分红型产品,投保年龄从出生至60周岁,保险期间可自选,交费方式采取月缴的方式,缓解了交费的压力,一旦投保,将拥有按年复利累积生息的红利账户,公司根据每年的经营状况,确定产品的红利分配水平,让您分享专家投资团队的投资成果。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见释义)当日24 时之前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已缴保险费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后至缴费年期(见释义)届满之前身故,本公司按以

  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见释义)÷缴费年期)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效力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本公司按二倍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

  《金富月盈两全保险(分红型)》2011 年11 月备案

  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公共交通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3¯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

  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本公司按三倍基本保额给

  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

  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高速列车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5¯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

  害,且自该次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本公司按五倍基本保额给

  付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五、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航空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5¯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

  自该次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本公司按五倍基本保额给付航空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况,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

  不再给付上述其他各项保险金。

  六、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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