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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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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在的孩子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对于这种特殊的情况,购买独生子女保险是有帮助的。以下详细介绍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的责任免除和保险责任。现在保险越来越多,要认清了解每种保险的特点和责任。

  投保范围:

  凡年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年龄不超过十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保险有以下两种保险期间,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一、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四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二、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投保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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