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类别:分红保险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产品特色
灵活交费定期领取保障风险储备养老
多种交费方式和领取年龄供您选择,在拥有风险保障的同时,提前储备养老金。
红利分配复利增值保单贷款应急周转
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留存在公司的红利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具有保单贷款和保费自动垫交功能,以备不时之需,保单设计更具人性化。
专家理财分享成果提前规划人生无忧
我们拥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运作,稳健的投资理念和专业化的投资技术,为追求投资资金运作安全创造了条件,让您安心分享我们的经营成果,从容规划安享美好人生。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按保险金额乘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后的数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及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若身故发生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前,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i保险金额;
ii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iii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若身故发生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后,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i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ii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iii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犹豫期及退保
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保险合同的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资策略
我们为分红寿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死亡率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两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一、现金领取:您可于每个保险单年生效对应日领取红利。领取日未领取的红利,不计息。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向您给付。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默认为您同意我们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派。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派。
投保人承担的风险
您有机会参与本公司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投保时所看到的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仅供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或预期。实际的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演示的红利水平,也可能为零。
信息披露
我们每年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本合同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您可了解分红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保险示例
投保险别:泰康安享人生B两全保险(分红型)(65岁领取90%)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张先生性别:男
投保时年龄:30岁交费期间:20年
保险金额:10万元红利领取方式:累积生息
保险费:年交3800元
保险利益:
一、生存保险金:
65岁可以一次性领取90000元生存保险金。
(可以在65周岁时将生存金做年金转换,月领或年领养老)
二、身故保险金:
1、如果张先生在一年内非因意外身故,我们将向其身故受益人给付3800元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如果张先生在65周岁前身故,我们将向其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金额;即10万
(2)张先生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张先生累计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3、如果张先生在65周岁后身故,我们将向其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即1万元;
(2)张先生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张先生累计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备注: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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